我国内地与港澳的区际司法协助与机制构建OA北大核心CHSSCDCSSCI
Interregional Judicial Assistance under Basic Law Framework
我国内地与港澳之间的区际司法协助是由<基本法>设定,并具有自身特殊规律的一种法律合作形式.它以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和独立司法权为基础,通过各主体之间的平等协商来具体实施.因三地的法律制度差异较大.又缺乏上位法和上位司法权协调机制,在具体合作和制度建设中遇到不少难题,亟待更新观念,从理论与实务两个层面进行突破.各法域应在"一国两制"方针的指导下,按照相互尊重、主动合作、注重程序、效率优先的原则构建合作机制和开展司法协助,为区域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法制保障.
马进保
广东商学院法治与经济发展研究所,广东,广州,510320
社会科学
区际司法协助"一国两制"平等协商效率优先合作机制
《河北法学》 2008 (3)
132-137,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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