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册
首页|期刊导航|河北法学|论人民法院不是证明责任的主体

论人民法院不是证明责任的主体

唐东楚

河北法学2002,Vol.20Issue(5):26-31,6.
河北法学2002,Vol.20Issue(5):26-31,6.

论人民法院不是证明责任的主体

People's Courts aren't Subjects of "Burden of Proof"

唐东楚1

作者信息

  • 1. 中南大学 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75
  • 折叠

摘要

关键词

证明/证明责任/法院取证/当事人举证

分类

社会科学

引用本文复制引用

唐东楚..论人民法院不是证明责任的主体[J].河北法学,2002,20(5):26-31,6.

河北法学

1002-3933

访问量0
|
下载量0
段落导航相关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