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法益及其刑法保护OA
On the Environmental Legal Benefits and Their Protection by Criminal Law
现行刑法以传统法益作为环境法益的核心内容不利于环境保护,应将环境法益界定为既包括人类环境利益,也包括部分生态环境利益.以刑事政策上的环境法益为评判依据,我国刑法对环境法益的保护有诸多缺陷,应从扩大环境要素的保护范围、设置危险犯构造的环境犯罪、规定责任推定原则和采用特殊的追诉时效四个方面,对刑法中关于环境犯罪的规定予以完善.
贾学胜
暨南大学法学院,广州,510632
社会科学
环境法益环境要素危险犯责任推定追诉时效
《常熟理工学院学报》 2009 (3)
54-59,6
暨南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发展基金项目"公害犯罪的刑法规制研究"(006JSYJ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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