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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犯罪嫌疑人不明的贪贿、渎职案件不妨“以事立案”
对犯罪嫌疑人不明的贪贿、渎职案件不妨“以事立案”
邹俊豪
河北法学
Issue(2):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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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法学
Issue(2)
:62,1.
对犯罪嫌疑人不明的贪贿、渎职案件不妨“以事立案”
邹俊豪
1
作者信息
1.
江西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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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社会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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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俊豪..对犯罪嫌疑人不明的贪贿、渎职案件不妨“以事立案”[J].河北法学,2000,(2):62,1.
河北法学
ISSN:
1002-3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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