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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犯罪嫌疑人不明的贪贿、渎职案件不妨“以事立案”

邹俊豪

河北法学Issue(2):62,1.
河北法学Issue(2):62,1.

对犯罪嫌疑人不明的贪贿、渎职案件不妨“以事立案”

邹俊豪1

作者信息

  • 1. 江西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 折叠

摘要

分类

社会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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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俊豪..对犯罪嫌疑人不明的贪贿、渎职案件不妨“以事立案”[J].河北法学,2000,(2):62,1.

河北法学

1002-3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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