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商标法保护模式的重构OACHSSCD
On the Reconstruction of Protecting Model of Geographicial Indications by Trademark Law
我国现行商标法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主要是通过地名商标的禁用、地理标志注册为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两种制度来实现的,但禁止注册为商标的地名范围过窄,也没有明确禁止将地理标志作为普通商标注册,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并不能为地理标志提供科学的保护,为此应将地理标志作为商标法中的独立对象,并相应建构一套具体制度,从而科学、有效地保护地理标志这一农业知识产品.
李小侠
信阳师范学院,政法学院,河南,信阳,464000
社会科学
地理标志商标法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9 (1)
95-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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