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期刊导航|重庆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医疗纠纷举证责任的法理探讨

医疗纠纷举证责任的法理探讨OACHSSCD

Legal Research of the Burden of Proof in Medical Disputes

中文摘要

法院所确定的事实皆系过去的历史事实,为确保裁判的客观性及公正性,事实的确定即非单纯法院主观的认识,须依"证据法则"作合理客观的确定.而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有争执,在诉讼中即为所称的待证事实或证据的对象.当事人主张有利于己的事实,即有提出证据证明其事实真实性的责任,亦称为举证责任,当事人不能尽举证责任或所举证据不能证明所主张的事实为真正时,即须负有受到败诉判决的危险,此亦即诉讼上"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的真谛.医疗纠纷本身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使得举证责任具备了独特的品格.

冯杰

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山西,太原,030006

政治法律

医疗纠纷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分配

《重庆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 (6)

47-49,3

评论

您当前未登录!去登录点击加载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