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收养法>实施后,各地收养公证渐办渐少,仅有涉外收养公证还在办理公证手续,国内收养公证几将淡出公证业务.那么收养公证真的是无需办理了,公证对收养真的是不起什么作用了吗?笔者认为,修改后的<收养法>实施后,人们对法律熟悉和掌握的程序不同,对收养成立的条件、收养的效力、收养的解除及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收养协议的内容等问题掌握不准,不可避免地使收养关系在成立、存续和解除时产生各种纠纷.
作者:路建
作者单位:虎林市公证处,虎林158400
中文关键词:收养法收养公证主体资格收养关系
刊名:《活力》 2010 (8)
页码/页数:2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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