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检察机关垄断行政公益诉讼起诉资格之质疑及正位 ——以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为分析重点OACHSSCD
Questions and Repositioning of Procuratorial Organ's Monopoly of Administrative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Standing ——Focus on Environmental Administrative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2017年6月27日修正后的 《行政诉讼法》 第25条第4款之合理性有待商榷,原因在于该款规定使得检察机关垄断了包括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在内的行政公益诉讼起诉资格.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和公益诉讼人的角色混同,在造成检察机关适用诉讼程序困难的同时,影响法院的正常审判和环境行政效率.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起诉权作为公权力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存在与其他适格原告相互配合并接受监督的客观需要.私人检察总长理论为公民个人以及社会组织作为适格原告提供了理论支援,解决…查看全部>>
余彦;黄金梓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湖南农业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学院
社会科学
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法律监督机关私人检察总长起诉主体序位
《常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 (1)
12-19,8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 "生态环境保护的公益诉讼机制研究" (12JZD037)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 "中国特色环境公益诉讼理论与制度研究" (14AFX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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