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Vol.19Issue(1):32-42,11.DOI:10.3969/j.issn.2095-042X.2018.01.004
俄亥俄谷环境联盟诉弗拉公司案对我国的启示
Inspiration from the Case of Ohio Valley Environmental Coalition v. Fola Coal Company
摘要
关键词
美国公民诉讼/诉讼程序/专家证言/环境公益诉讼分类
社会科学引用本文复制引用
胡红玲..俄亥俄谷环境联盟诉弗拉公司案对我国的启示[J].常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19(1):32-42,11.基金项目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 "生态环境保护的公益诉讼机制研究" (12JZD037) (12JZD037)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 "中国特色环境公益诉讼理论与制度研究" (14AFX023) (14AFX023)
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理论研究重点课题 "宏观调控程序法律问题研究" [CLS (2011) B07] (2011)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重点课题 "民事检察监督模式研究" ( GJ2011B09). ( GJ2011B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