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通知-删除”义务及其责任承担——从《电子商务法》第42条展开OACHSSCD
The "Notice and Takedown" Rule of Electronic Commerce Platform Operators and Their Liabilities: From Article 42 of Electronic Commerce Law
我国“通知-删除”规则体系关于责任主体与责任承担等规定有所差异.与过往法律根据网络服务者所提供服务的类型、性质、特点的不同而将其分成四类主体或以简单概括方式对相关主体进行规范不同,《电子商务法》明确将责任主体规定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并给出了明确定义.此外,《电子商务法》对恶意通知人规定了“惩罚性”的责任承担,但该情形下适用这种责任承担方式缺乏正当性与逻辑性.在网络环境下专利侵权领域,应当结合《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第71条与“通知-转通知”“…查看全部>>
欧达婧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北京102488
社会科学
“通知-删除”规则避风港规则《电子商务法》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 (6)
49-5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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