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方式司法适用的实证分析OACHSSCD
An Empirical Analysis of the Judicial Application of the Responsibility Mode of the Rehabilitation of Eco-Environmental Damages in China
最高法院曾在2015年1月7日起施行的 《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沿用了传统民法的"恢复原状"责任方式,但在2019年6月5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中却用"修复生态环境"替代了"恢复原状"并置于责任方式首位,这一举措具有重要意义,但也反映了诸多问题.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各地法院在判决书中或用"恢复原状"或用"修复"责任方式的概念.对二者的认识模糊不清、概念使用…查看全部>>
李义松;刘丽鸿
河海大学法学院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
社会科学
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恢复原状环境行政监管
《常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 (1)
20-30,11
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地方环境立法理论与实践研究"(19FXA002)2018年江苏省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企业守法立法后评估研究"(KYCX18_2644)南京市法学会招标课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多样化责任机制研究"(NJFX[2018]ZB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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