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期刊导航|常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论网约车平台公司与司机之间用工关系的司法认定

论网约车平台公司与司机之间用工关系的司法认定OACHSSCD

On the Judicial Determination of the Employment Relationship Between Online Car-Hailing Platform Companies and Drivers

中文摘要

司法实践中对网约车平台公司与司机之间用工关系的认定存有分歧,成文法国家提炼"从属性"概念并构建相应的审查标准,且通过司法实践已形成一定裁判要点.共享经济下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劳动用工宜确定"依附性"标准以替代传统的"从属性"标准.根据平台对司机的管理及收入抽成、全职兼职等要素构筑"典型劳动关系"与"新型劳动关系"相结合的用工关系.明确"类劳动者"的法律主体地位,对共享经济下出现的网络平台司机等自治型"类劳动者",实行略低于一般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标准.

钱玉文;张金华

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

社会科学

网约车共享经济劳动用工法律性质司法认定

《常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 (2)

31-42,1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金融消费安全的公私合作规制研究"(18BFX138)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网约车法律规制效果的实证研究"(2017ZDIXM005)江苏省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网约车法律规制效果的实证研究"(KYCX18_2643).

10.3969/j.issn.2095-042X.2020.02.004

评论

您当前未登录!去登录点击加载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