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期刊导航|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可再生能源强制收购义务的公法属性及其实现

可再生能源强制收购义务的公法属性及其实现OACHSSCDCSSCI

中文摘要

可再生能源收购义务作为强制缔约之一种,虽然具有合同面向但其本质是公法义务,私法上的缔约义务导源于行政法律义务,义务履行贯穿强烈的公法意志.公法属性下的可再生能源收购制度安排,政府不仅是宏观上的监管者角色同时也是实体法律关系主体,并且应当以政府而非能源销售企业作为法律关系的中心.可再生能源生产企业不仅享有私法上的缔约请求权,还享受有行政法上的请求权.在能源销售企业拒绝收购的情况下,销售企业应当承担第一顺位的法律责任,政府承担不履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第二顺位法律责任;当政府在规划和许可阶段违法的情况下,两者都要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法律责任;在不可抗力情形下,政府应当承担兜底的损失补偿责任.

丰月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湖北武汉430072

社会科学

环境公益损害可再生能源收购可再生能源保障制度能源特许经营可再生能源规划

《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 (2)

25-3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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