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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的类型化及其与责任追究程序的有效衔接——兼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36条

严新龙

河北法学2020,Vol.38Issue(6):128-138,11.
河北法学2020,Vol.38Issue(6):128-138,11.DOI:10.16494/j.cnki.1002-3933.2020.06.011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的类型化及其与责任追究程序的有效衔接——兼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36条

严新龙1

作者信息

  • 1. 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江苏泰州22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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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键词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责任追究程序/正当程序/法治功能

分类

社会科学

引用本文复制引用

严新龙..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的类型化及其与责任追究程序的有效衔接——兼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36条[J].河北法学,2020,38(6):128-138,11.

基金项目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建立健全“惩戒防范保障”三维反腐机制研究》(15BDJ008) (15BDJ008)

河北法学

OA北大核心CHSSCDCSSCI

1002-3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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