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园分区管控制度析论OACHSSCDCSSCI
对国家公园进行合理分区和差别化管控是我国国家公园体制改革的目标与要求.我国多个试点国家公园实施的分区管控制度呈现出功能分区依据阙如、功能分区类型多元、分区标准各异等弊端.国家公园分区管控有多种立场与标准,法治视阈内的国家公园分区管控制度建构需要综合考量国家公园的立法模式与立法价值.我国选择的自上而下的国家公园管理体制决定了我国国家公园立法应采取统一立法模式,拟制定的《国家公园法》应系统规定国家公园分区管控制度体系,针对特定国家公园的地方立法所规定的分区管控措施,应定位为《国家公园法》的执行细则.《国家公园法》应当以人的行为控制为出发点和主线规定二阶结构的分区管控制度:首先以人类行为控制程度进行管控分区,规定核心保护区与一般控制区及对应的行为控制制度;进而在此基础上以人类行为方式进行功能分区,划分为严格保护区、生态保育区、科教游憩区和传统利用区,并有针对性地规定行为管控制度.
刘超
华侨大学 法学院,福建泉州 362021
社会科学
国家公园分区管控《国家公园法》人类行为控制自然保护区管理国家公园管理
《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 (3)
14-30,17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立法研究”(19BFX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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