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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护地体系中“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规范内涵与立法进路——兼论自然保护地体系构造问题OACHSSCDCSSCI

中文摘要

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是我国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战略部署.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建立中国特色的自然保护地体系要以国家公园为主体,但对国家公园主体性地位的现实原因和规范内涵却语焉不详.通过对自然保护地体系发展过程中主体类型的构造进行检视发现,原有的以自然保护区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存在管理体制低效以及规范体系繁冗等问题,故而,在转变自然保护地分类标准的基础上澄清“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规范内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国家公园之于自然保护地体系的主体性地位体现了其具有生态价值和保护目标的首要性,同时意味着自然保护地体系主体观和划分标准的转变.依循这一认识,需要通过严格保护与差别利用相结合、综合立法与专门立法相统一、静态指导与动态调整相协调的立法进路,对“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法律体系建设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

董正爱;胡泽弘

重庆大学 法学院,重庆400044重庆大学 法学院,重庆400044

社会科学

自然保护地国家公园体制自然保护地分类自然保护地法律体系自然保护地生态价值

《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 (3)

31-42,1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立法研究”(19BFX196)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新时代重大法治问题研究”(2019CDSKXYFX0040)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环境治理的多元共治制度体系研究”(2017CDJSK08XK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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