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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功能反思与制度拓新——基于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修复典型案例的分析OACHSSCDCSSCI

中文摘要

近年来,我国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功能在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修复案例中存在实践悖论,传统诉前检察建议的督促功能不能因应自然保护区的特殊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修复案件的复杂性,呈现出督促形式化、救济滞后、检察权边界模糊问题,拓展诉前检察建议功能有助于及时补救处于受侵害状态的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传统“诉前柔性督促+诉讼强制保障”模式存在督促对象错置、督促种类适用范围难以把握等问题,而“柔性问询+刚性督促+起诉”模式具有动员促进、环境保护施压功能.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修复案件中诉前检察建议拓展功能的法律实现,需要重视诉前检察建议前的动员教育,可以引入问询函制度;需要强化诉前检察建议的督促功能,实现由“形式督促”转向“实质督促”,重点是诉前检察建议的制发对象要适格、内容应公开、回复需审查评估、落实回访应强调责任追究;需要明确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失效后的保障,合理启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王国飞

武汉工程大学 法商学院,湖北武汉430205

社会科学

检察公益诉讼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修复环境修复诉前检察建议

《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 (3)

43-57,15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立法研究”(19BFX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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