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作品著作权的类推适用OA
Analogical Application of Copyright i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Works
根据我国目前对人工智能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的判决,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能否成为作品具有争议性,突出了目前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与飞速发展的人工智能技术不相适应.为此,应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类推适用特殊职务作品的规定,将人工智能机器人视为作者,软件使用者视为单位,从而使人工智能作品的著作权归软件使用者享有,同时明确软件使用者的著作权责任,更好地保护作品的著作权,促进人工智能技术和社会文化的可持续发展.
汤雨晨
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00
社会科学
人工智能著作权特殊职务作品软件使用者单位
《科技广场》 2020 (1)
76-81,6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