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期刊导航|中国种业|论如何理解《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

论如何理解《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OA

中文摘要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在规定品种完成育种后其权利归属时,使用了“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一词;而在我国《专利法》中与之类似的规定却使用了“申请专利的权利”一词.《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七条第一款中的“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应借鉴《专利法》第六条的用语,表述为“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权利”.否则该条款容易引起误解,并造成与其他法条间的矛盾.

江本伟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北京100020

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权利申请权转让申请权人育种者完成育种

《中国种业》 2020 (10)

25-28,4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