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从我国宪法的实施途径分析了我国宪法未能至上的真正原因在于未能实现宪法司法化。笔者认为,宪法司法化是维系我国宪法的生命与活力的关键所在。它对宪法至上的形成、对宪法自身的发展、对法治的实现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作者:王玮
作者单位:四川省政治管理干部学院助教
分类:社会科学
中文关键词:宪法至上宪法司法化法治
刊名:《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2 (1)
页码/页数:P.13-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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