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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范围

陈贺清

河北法学Issue(3):P.51-52,2.
河北法学Issue(3):P.51-52,2.

论“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范围

陈贺清1

作者信息

  • 1.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检察院
  • 折叠

摘要

关键词

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公司/受贿罪/贪污罪/从事公务/侵占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检察机关/新刑法/犯罪主体

分类

社会科学

引用本文复制引用

陈贺清..论“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范围[J].河北法学,1999,(3):P.51-52,2.

河北法学

1002-3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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