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生态环境损害消除危险责任方式OACHSSCD
On the Way to Eliminate Danger Liability of Damage to Ecological Environment
救济生态环境损害、 保护生态环境公共权益的消除危险责任,不同于传统民法救济私主体人身财产权益的消除危险责任.实证研究表明,生态环境损害民事司法救济适用消除危险责任,存在法律依据不足、救济不及时、责任落实困难等问题.比较而言,环境行政监管手段适用消除危险责任,具有法律规定明确、救济及时、责任易于落实等优势.生态环境损害司法救济的目的是解决"政府失灵"问题,但法院不能替代政府行使监管职责.据此,我国应当完善并优先适用生态环境损害消除危险行政法律责任方…查看全部>>
李义松;张佩钰
河海大学法学院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
社会科学
生态环境损害消除危险责任方式环境行政监管司法救济
《常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 (1)
20-29,10
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地方环境立法理论与实践研究"(19FXA002)南京市法学会招标课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多样化责任机制研究"(NJFX〔2018〕ZB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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