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期刊导航|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论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故意说"之提倡与贯彻

论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故意说"之提倡与贯彻OACHSSCDCSSCI

中文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内容进行了修改,并将罪名修订为污染环境罪.法条的修改并没有使该罪的罪过形式得以明确,理论界对于该问题仍存有争议.为实现司法判决的公平,促进环境污染罪罪过形式学说理论发展,应重视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问题,其中,过失说没有文理根据,不能解决污染环境罪中的共犯问题,因此该罪的罪过形式不能是过失,相应地也就不能采取混合罪过说.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只能是故意,对污染环境罪故意的认定应当严格遵守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同时在实践中应严格按照规定对污染环境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界分.

周详;夏萌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社会科学

污染环境罪环境治理环境犯罪形式环境司法

《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 (1)

32-42,11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生态环境污染刑事治理预防性机制研究"(19SFB2022)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生科研创新项目"环境犯罪的刑事治理早期化研究"(20191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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