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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要素的误识与匡正——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2款

王晓滨

河北法学2021,Vol.39Issue(3):103-117,15.
河北法学2021,Vol.39Issue(3):103-117,15.DOI:10.16494/j.cnki.1002-3933.2021.03.008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要素的误识与匡正——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2款

Misunderstanding and Correction of the Elements of Illegal Possession for the Crime of Fundraising Fraud

王晓滨1

作者信息

  • 1. 辽宁大学法学院,辽宁沈阳110136
  • 折叠

摘要

关键词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目的犯/刑事推定

分类

社会科学

引用本文复制引用

王晓滨..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要素的误识与匡正——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2款[J].河北法学,2021,39(3):103-117,15.

基金项目

辽宁省教育厅高等学校基本科研项目《辽宁自贸区建设过程中金融安全的刑法保护问题研究》(WQN201729) (WQN201729)

河北法学

OA北大核心CHSSCDCSSCI

1002-3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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