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调解的溯源、发展与困境突破OACHSSCD
Trace,development and dilemma of administrative mediation in China
由行政机关主持民事纠纷的调解在我国既有一定的历史传承,又有强烈的现实需求,是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当前我国行政调解尚无统一的专门性规范,实践中各部门各地方的民事纠纷行政调解工作各自为政,发展极不平衡,严重制约了其定纷止争作用的充分发挥.鉴于行政资源的有限性,行政调解相关制度必须兼顾公正与效率,其所适用的民事纠纷范围划定不宜过宽,具体程序设置需繁简得当,同时有必要适当引入社会力量参与调解,并赋予行政调解协议高于一般民事合同的强制执行力.
曾艳
天津大学 法学院,天津300072
社会科学
行政调解民事纠纷适用范围调解主体调解程序调解协议
《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 (2)
112-117,6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19SFB2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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