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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用语用字选择"的私法自治——以《语言文字法》第14条之修正为例

蒋大兴 唐夕雅

河北法学2021,Vol.39Issue(6):66-86,21.
河北法学2021,Vol.39Issue(6):66-86,21.DOI:10.16494/j.cnki.1002-3933.2021.06.004

企业名称"用语用字选择"的私法自治——以《语言文字法》第14条之修正为例

The Autonomy of Private Law in the Choice of Enterprise Name——Taking the Amendment of Article 14 of the Language Law as an Example

蒋大兴 1唐夕雅2

作者信息

  • 1. 北京大学 法学院,北京100871
  • 2. 中国银河证券 法律合规总部,北京100032
  • 折叠

摘要

关键词

语言文字/企业/名称/立法

分类

社会科学

引用本文复制引用

蒋大兴,唐夕雅..企业名称"用语用字选择"的私法自治——以《语言文字法》第14条之修正为例[J].河北法学,2021,39(6):66-86,21.

基金项目

本项研究受国家语言委"十二五"科研项目"企业名称用语用字研究"(项目编号:WT125-73)的资助. (项目编号:WT125-73)

河北法学

OA北大核心CHSSCDCSSCI

1002-3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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