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期刊导航|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解释论下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限制

解释论下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限制OACHSSCDCSSCI

中文摘要

《民法典》于环境侵权损害中突破性引入了惩罚性赔偿条款——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但其规定较为原则易于引发适用范围之分歧.对此,基于民法乃调整私益范畴之逻辑,就生态环境损害不宜适用惩罚性赔偿分别从解释论下文义、体系、目的3个层面展开论证,提出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条款的适用范围应限定于"人身损害"的私益救济;并在此基础上,建议于后续相关修法或司法解释中针对现有条款限缩适用之不足,分别于主观构成要件、损害结果要件、"主观过错"的证明责任、赔偿标准4个方面对其加以优化和完善.

周勇飞

湖北师范大学 经济管理与法学院,湖北 黄石 435002

社会科学

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公共利益环境侵权责任

《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 (6)

25-34,10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课题"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研究"(HJ2020B25)湖北师范大学校级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地方高校法科生'学研用'联合培养模式研究"(202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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