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换二维码的刑法定性OA
针对偷换二维码案件定性问题,学界主流观点认为构成三角诈骗,但三角诈骗说的缺陷在于,其弱化了商家与顾客的互动关系中商家的作用,忽视了商家对顾客支付行为的影响力.商家由于行为人的置换行为陷入认识错误,而顾客并不具有重要的认识错误.在二维码案件中,行为人的置换行为导致商家作出错误的指示行为,商家的指示行为支配顾客的扫码支付行为.置换行为属于实行行为,指示行为属于诈骗罪中的处分行为,而扫码支付行为并不因二维码的置换而产生影响,因而并不具有规范意义.
宁东
华东政法大学 刑事法学院,上海 200042
社会科学
三角诈骗财产处分处分意识财产性利益
《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2 (1)
41-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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