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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企业破产案件管辖制度创新研究OACHSSCD

中文摘要

《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赋予受理案件的法院“吸盘”功能,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民事诉讼都纳入管辖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却明确排除了地方人民法院对船舶保全、扣押和拍卖的管辖权。破产法院集中管辖和海事法院专属管辖的冲突问题在船企破产案件中凸显。以浙江省某地方人民法院2017年受理的一起船企破产案件为例,以船企破产程序和海事诉讼程序并行时的具体问题为引,探寻破产案件集中管辖和海事…查看全部>>

曾建飞;金丛

浙江东方职业技术学院科研与产学合作处,浙江温州325000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浙江温州325000

社会科学

集中管辖专属管辖管辖冲突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 2022 (2)

P.32-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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