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公共卫生领域行政规范性文件协作制定机制的构建OA北大核心
目前,长三角公共卫生区域合作主要是工作机制方面的合作,尚未在制度层面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协作制定.长三角公共卫生区域合作的探索与实践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协作制定奠定了基础;公共卫生的内在特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协作制定提出了需求;为使长三角公共卫生政策协调一致,需要协作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签署行政规范性文件协作制定的合作协议,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协作制定的主体、程序和重点内容.
李幸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法律事务处,上海200003
医药卫生
长三角公共卫生行政规范性文件协作制定
《中国卫生资源》 2022 (4)
403-407,5
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立项课题"区域合作背景下行政规范性文件协作制定和备案问题研究"(21SFB4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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