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协议缔结范围的形塑OACHSSCD
On the Formation of the Scope of Administrative Agreements
我国目前无论是《行政诉讼法》还是有关司法解释,抑或是各地方的行政程序规定都是以正面列举加法律授权的形式来明确行政协议的缔结范围,这种保守型的立法所确立的严格的合法性容许标准不仅难以满足社会实践中对行政协议的广泛需要,也难以有效地规制行政权力的恣意,还是造成当下司法实践中行政协议案件认定混乱的根源.因此,我国宜确立较为开放的法定性排除标准,并通过综合考量政府职能的性质,划定行政协议缔结范围的禁区.凭借行政事务的内在属性,确定出某些重要的政府职能,禁…查看全部>>
宋智敏;吴隽涛
湖南科技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 湖南湘潭 411201湖南科技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 湖南湘潭 411201
政治法律
行政协议缔结范围政府职能
《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 (1)
47-52,6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建立以人大主导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体系研究(18BFX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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