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期刊导航|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论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中"故意"的认定

论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中"故意"的认定OACHSSCDCSSCI

中文摘要

《民法典》首次在环境侵权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为避免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条款的误读与滥用,须明确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就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主观要件而言,其范围应当限定于"故意",而"故意"的认定标准应分成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认识因素中须排除应知的情形,意志因素中要强化对放任心态认定的论证,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均需要通过客观标准进行评断.应进一步细化与完善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下"故意"的认定情形,从而保障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司法实务中的准确适用.

王秀卫;杨忱

海南大学 法学院,海南 海口 570100海南大学 法学院,海南 海口 570100

政治法律

惩罚性赔偿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构成要件

《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 (1)

55-66,1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背景下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21BFX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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