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纳税人的信赖利益保护——基于德天御公司案的分析OA
On the Protection of Taxpayers' Reliance Interests:An Analysis Based on the Case of Detianyu Company
纳税人基于信赖税务行政机关的公权力行为而遭受的信赖利益损害应充分予以保护与救济.但是在适用该制度时,不能仅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为由予以阻却,而应依据存在可供纳税人产生信赖的公权力行为、纳税人做出信赖表现、信赖具备正当性和因该信赖而产生损失等四项要件予以综合判断.为有效填补受害人的损害以及避免受害人因信赖利益损害补偿获取额外的利益,应采取"损失补偿"救济方式且根据其受损害类型和加害人对于信赖利益损害发生的主观过错程度来判断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范围.
田开友;孙玉璇
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暨中国财税法治战略研究院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
政治法律
税收信赖利益损失补偿履行利益税务行政允诺
tax reliance interestsdamage compensationbenefit of performancetax administrative promise
《常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 (3)
1-11,1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税费统一征管'背景下政府性基金征管制度变革研究"(19BFX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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