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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与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之界分——基于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检察建议的分析OA

中文摘要

在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实践中,于诉前程序中制发检察建议已成为结案的主要方式,但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与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存在混同。两种检察建议的混同表现为法律规定上的适用范围重合与工作实践中的建议内容混同,源于两种检察建议所共有的社会治理功能与事前预防追求,为此需要区分两者的性质定位。诉前检察建议是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定程序,旨在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被建议单位需在压力下被动地改正违法行政行为。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则是办案职能的延伸,旨在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完善社会治理工作,促使被建议单位主动完善存在的管理与制度漏洞。据此性质定位,应在制度层面上界分与完善两种检察建议的制发对象、制发条件与制发程序,推进我国检察建议制度、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吴凯杰;赵仙凤

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北京大学社会科学部,北京100871

政治法律

行政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社会治理检察建议

《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 (4)

P.39-52,1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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