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衔接困境及其破解OACHSSCD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衔接困境,直接原因在于立法模式缺陷和法律规范缺失的立法层面,间接原因在于原告主体未明确、归责原则不明确和磋商程序不完善的司法层面.破解"两诉"衔接之困境,首先,必须明确"两诉"之间为一般与特殊的关系,且二者诉权都来源于生态环境利益主体的不特定性;其次,应当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条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中"两诉"衔接规定进行规范优化,并且应以在环境法典设立专章的方式统合"两诉"法律规范;再次,应当明确行政机关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原告资格的方式,建立证据共享机制和损害赔偿磋商公告制度.
孙洪坤;范雅莉
安徽大学 法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安徽法治与社会安全研究中心,安徽 合肥 230601
政治法律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司法
《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 (5)
66-76,11
安徽省侦查逻辑办案研究会重大项目"环境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研究"(AHZC2022A01)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绿色生态文明'理念下环境公益诉讼立法完善研究"(17BFX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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