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刑事裁判适用认购碳汇的理性审视OACHSSCDCSSCI
认购碳汇的司法适用在有些基层人民法院能动展开,通过梳理适用认购碳汇的环境刑事案例,发现适用认购碳汇存在缺乏刑事实体法依据、作为量刑情节适用具有矛盾性、认购碳汇未遵循碳汇方法学程序等问题。环境刑事裁判适用有关碳汇的措施,首先应体现履行国家自主贡献义务的法定义务性,强调碳汇增量以体现刑事制裁的惩罚性,应适用“开发碳汇”而非“认购碳汇”;其次应遵循碳汇方法学体现程序正当性,具体措施包括建立统一的碳汇损失测量制度、遵循替代性修复措施的法定次序,尤其在刑事裁判中适用林业碳汇措施时应当遵行我国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项目的方法学要求,进行碳汇的开发、监测和核证。
杜群;孙晶;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北京100191
政治法律
认购碳汇开发碳汇环境刑事裁判替代性生态修复量刑情节CCER
《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 (001)
P.33-48,113 / 17
国家社科重大研究专项基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基本路径和法律样态研究”(19VHJ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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