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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集体成员持有的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股份的自愿有偿退出OA北大核心CHSSCD

中文摘要

农村集体成员持有的本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分配股份,其本质是以农民集体所有权的集体公有制本质决定的集体成员参加集体收益分配权的股份化,并非对集体经营性资产所有权的股份化。其股份有偿退出的含义是退出参与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分配权依据的股份,并不是对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权的退出,也不是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退出。既没有必要对集体成员对外转让股份严格禁止,也没有必要夸大对外转让的作用、强调必须允许对外转让。是否允许集体成员对外转让股份应当交由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由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集体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是否采用以份额或者股份形式量化集体经营收益分配,以及所采用的成员收益分配股份有偿退出的方式,可以选择采用由集体经济组织收购的方式而不采用转让的方式,或者对转让与收购的适用的条件和顺序作出规定。不应以取得替代性的社会保障作为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股份退出的条件并设置审批程序,应在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股份符合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交易的基础上,设定股权的变更登记程序与注销登记程序,对股份的退出进行公示。

韩松;段程旭;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陕西西安710063

政治法律

农民集体所有权农民集体成员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股份

《河北法学》 2024 (002)

P.79-100 / 22

10.16494/j.cnki.1002-3933.2024.0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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