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标准“入法”反思——基于71例生态环境损害判例的实证分析OA北大核心CHSSCDCSSCICSTPCD
在司法实践中,生态环境标准被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之“国家规定”,用于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的审理,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均有适用,主要包括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在违反生态环境标准的同时,需要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才会被认定为违反“国家规定”。生态环境标准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产生多重影响,为深入理解这一现象,以卢曼的系统沟通理论为分析框架,基于71例生态环境损害判例,阐释由生态环境标准引起的各个系统间…查看全部>>
周雪莹;李义松
河海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1100河海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江苏南京211100
政治法律
生态环境标准生态环境损害民法典系统论生态沟通二阶观察
《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4 (1)
P.94-103,10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经费资助项目(B220207033)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19FXA002)江苏省政府招标项目(SJC2021F-1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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