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法律属性探析OA北大核心CSTPCD
目的为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法律地位的明确以及《药品管理法》中“药品标准”法律表述的立法技术完善提供参考。方法结合我国药品地方标准法律渊源,对中药饮片国家药品标准构成要件以及现行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构成进行分析,同时基于法律解释的方法,对《药品管理法》中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的法律内涵进行探讨。结果与结论在药品监管实务中,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实质为地方药品标准,2019年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对药品标准进行了专门规定,但对于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的药品标准法律属性并未作出规定,存在一定的立法技术瑕疵。建议在《药品管理法》修正时,对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的药品标准法律属性予以明确。
聂鹤云;宋浩伟;朱卫丰;谢明;宋民宪;
江西中医药大学江西省药品监管科学研究基地,南昌330004 辽宁中医药大学药学院,辽宁大连116600北京东卫(成都)律师事务所,成都610065江西中医药大学现代中药制剂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南昌330004辽宁中医药大学药学院,辽宁大连116600
药学
中药饮片省级炮制规范药品标准法律属性
《中国药房》 2024 (005)
P.513-517 / 5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科研项目(No.2022GL18);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No.JD2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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