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力救济视角的债权催收问题研究OA北大核心CHSSCDCSSCI
债权人面对公力救济不足之所限,暂时绕开司法救济,委托第三方催收机构代为催收来救济债权,展示出债权债务关系与司法救济之间、债权债务关系与委托代理关系之间的张力,而后者在展示出张力的同时呈现出制度的异化现象,使债权催收易僭越债权民事性质而走向违法。债权催收机构助力债权人实现债权,多数并未借助公力举措,本质上与债权实现的私力救济或自助行为相关联,有其成本和收益较为确定、灵活高效等优点,然却面临生发机制存在缺陷、行业发展与机制不畅等困境,易引发一系列法律问题,产生私力救济中的治理危机。其危机主因系多数催收机构可能存在报酬机制运行畸形、功能定位理解偏差、行为边界不甚清晰等问题所致。私力救济的存在有其合理性,但应明确边界,即只能在法律容许限度之内辅助公力救济。应对债权催收行业行为作出针对性调整,构建催收行业行为标准,完善与司法活动的衔接融合,实现生发机制转换,避免发生难以纾困的法治风险。
陈小君;薛宪明;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420
政治法律
催收债权私力救济公力救济法治
《河北法学》 2024 (004)
P.99-120 / 22
2023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信用监管的兴起及其行政程序法治因应研究”(23CFX016)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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