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诈欺官私取财”律例中“金融犯罪”类规范的传承与创新OA北大核心CHSSCDCSSCI
清代律例在诸多内容上表现出了“旧瓶装新酒”的特征。在罪刑体例上,清律几乎完全沿袭了明律体例,而在旧体例的框架下,清律通过修例的方式,逐渐扩大对社会关系的调整领域,并对新的规范秩序有所创设。以“诈欺官私取财”律为例,在明律与早期清律中,本律都是较为传统的财产犯罪;而在清中叶以后的新订条例,突破传统财产犯罪的范畴,进而开始对京师地区的金融经济秩序进行调控,并在旧律例的框架下,初步构建出了一套全新的规范体系,进而影响了后续的社会治理。
来鸣家;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8
政治法律
大清律例诈欺官私取财金融刑法史清代金融犯罪法律治理
《河北法学》 2024 (004)
P.160-179 / 20
中国政法大学2023—2024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资助项目“清代台规研究”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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