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网络服务提供者调取电子数据的性质重释与程序完善OA北大核心CHSSCDCSSCI
向网络服务提供者调取电子数据作为一项重要的侦查措施,在司法实践中呈现出了复合属性,分别有任意性、强制性等属性,在某些情况下还呈现出了“超强制”的属性。《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调取的概括性授权已不能满足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第三方协助者的特性。针对此,需要分两步走来对此类案件中的调取性质进行界定:一是对调取行为是否侵害了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进行判断,二是运用“同意+合理隐私期待”的标准对犯罪嫌疑人权利放弃的程度进行考察。若综合认定具体调取行为具有强制性,不仅需要充分贯彻目的限制原则,还需要在平衡侦查协助义务与权利保护义务的基础上明确调取的适用条件与运行模式。除此,还应基于侦查协助义务的非绝对优先性构建向网络服务提供者调取电子数据的豁免机制。
刘甜甜;李卓毅;
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所,北京10008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政治法律
网络服务提供者电子数据调取复合性豁免机制
《河北法学》 2024 (003)
P.183-200 / 18
2022年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课题“刑事侦查中个人信息一体化保护机制研究”(22SFB3016)阶段性成果;北京市法学会2023年青年课题“刑事司法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角色定位与多元义务研究”(BLS[2023]C004)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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