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企业与企业成员刑事责任的分离OA北大核心CHSSCDCSSCI
目前,基于刑事合规热潮的推动,企业与企业成员刑事责任的分离成为单位犯罪理论发展的目标之一。为实现企业与企业成员刑事责任的分离,可以从三个方面寻找相关依据。企业独立意志理论是二者刑事责任分离的理论根据;相关文件为二者刑事责任的分离提供了一定的规范根据;社会总体利弊权衡为二者刑事责任的分离提供了现实根据。企业刑事责任的依据应当逐渐从企业成员的业务行为向企业本身组织管理缺陷的方向进行转变。因此,应当采取以单位运营管理为基础的单位犯罪刑事责任学说来认定企业的刑事责任。为实现企业刑事责任的独立,应当首先确保企业具有独立意志能力和独立行为能力。在判断企业是否具有独立意志能力时,应当以企业合规制度的设立状况为依据;在判断企业是否具有独立行为能力时,应当以企业合规制度的运行状况为根据。
王志祥;吴超莹;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26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100875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100875
政治法律
单位犯罪企业企业成员合规计划组织管理缺陷
《河北法学》 2024 (005)
P.42-62 / 2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的关系在刑法学中的展开研究”(21BFX009);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预防型犯罪的法治体系构造研究”(19BFX06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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