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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合规视野下我国单位缓刑制度的建构OA北大核心CHSSCDCSSCI

中文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二)》强化对非国有民办、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为单位缓刑制度的构建奠定了基础。单位作为与自然人同样的刑事责任主体,在单位犯罪中其当然适用缓刑制度。单位构建缓刑制度能够在遵守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上,扩大合规所能激励的范围以及延长单位可实施企业合规的考察期,实现推动企业刑事合规发展。现行缓刑制度的构建是以自然人作为刑事责任主体所构建,其与刑事合规基础上构建的单位缓刑在适用原则以及考察标准上并不兼容。基于合规激励的特殊性以及现有考察标准,对单位实现特殊预防存在冲突,须另设单位缓刑制度。针对现有理论困境,单位缓刑制度的构建应当以严格区分单位与自然人在单位犯罪中的刑事责任为前提,坚持缓刑与刑事合规结合的特殊预防目的,并引入恢复性司法理念。在现有的缓刑制度中,应当构建独立于自然人缓刑的适用前提条件以及考察标准,以实现单位适用缓刑。

彭文华;熊浩宇;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上海201701

政治法律

单位犯罪缓刑制度刑事合规特殊预防

《河北法学》 2024 (005)

P.63-84 / 22

上海高校东方学者(特聘教授)岗位计划项目“法律规范体系”的阶段性成果。

10.16494/j.cnki.1002-3933.2024.05.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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