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第29条第2款的可罚类型——修正独立性说之提倡OA北大核心CHSSCDCSSCI
因教唆犯双重性说存在逻辑性缺陷,以此为理论基础限定的《刑法》第29条第2款可罚类型会导致界限不清与适用不明的问题。为贯彻共犯从属性理念,试图以实行从属性、罪名从属性、预备从属性作为理论基础来限定该款可罚类型的做法,因各自理论本身及其限定的可罚类型问题重重,也不值得提倡。应以教唆犯独立性为理论基底,但需在回应批评基础上作局部修正。从修正的独立性观点出发,该款的可罚类型应重新界定为两类:被教唆人犯意转化实施他罪且与教唆之罪无重合;被教唆人接受教唆未实施任何行为。
黄明儒;刘方可;
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
政治法律
教唆犯可罚类型教唆犯独立性共犯从属性修正独立性说
《河北法学》 2024 (005)
P.85-104 / 20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风险社会背景下行政犯扩张及其适用限缩研究”(19BFX061);湖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湖南新型犯罪形势与治理模式研究”(22YBQ046);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重点项目“共同犯罪违法所得共同退缴责任研究”(CX20230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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