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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非法输入动物案的查处和思考OA

中文摘要

2022年11月18日,山东省A市J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区畜牧业发展服务中心的涉嫌农业农村行政违法案件线索移送函,称某养殖场涉嫌从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外部非法调入雏鸡。经立案调查,认定当事人违法事实存在,根据《A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本文通过分析该起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非法输入动物案件的查处过程,指出其适用法律和自由裁量方面存在的瑕疵。随后,提出了当前应当大力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配套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工作,准确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法律内涵,准确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等建议,以期为广大执法工作者在动物防疫司法实践中提供参考。

于瀚学;

青岛市即墨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山东青岛266200

畜牧业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一事不再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中国动物检疫》 2024 (003)

P.59-63 / 5

10.3969/j.issn.1005-944X.2024.0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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