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产权新范式下的企业数据持有者权OA
企业数据权属不清给数据产品市场化交易带来巨大障碍,延用传统产权保护模式已经捉襟见肘,如何寻求更为合理的产权配置方案已成为学界日益关注的焦点。《数据二十条》创新性提出构建数据产权“三权分置”的新范式,赋予企业数据持有者权,是促进数据社会化流通和数字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但该政策指引并不能直接与法定权利作等价转换,需要通过立法程序予以法定化,个人利益和共同善则为其权利建构提供了正当化依据。从本质上看,企业数据持有者权是一种对数据的“弱支配权”,其淡化了所有权的绝对排他支配性,强调企业对数据的事实支配控制。在权利内容上,包含持有、处理、收益和处分权能,旨在实现数据的使用与交换双重价值,以此化解企业数据上承载的多元主体利益冲突,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实现数据要素价值。
万美秀;
南昌大学法学院,江西南昌330031
政治法律
数据产权三权分置数据流通企业数据持有者权
《网络安全与数据治理》 2024 (003)
P.40-48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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