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体与程序双重视角下危险作业罪司法适用的限制研究OACHSSCD
危险作业罪作为积极刑法观背景下新增轻罪,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生产、作业中”的外延勘定不明、“现实危险”的认定因素混乱、类案刑种的选择与裁量偏差过大等问题。基于预防重罪机能与限制入罪机能的考量,适宜将危险作业罪认定为业务过失具体危险犯。立足于实体与程序协同的治理立场对该罪进行限制,一方面需要采取实质理性的刑法解释对该罪的三种危险行为(侵害类行为、不作为类行为、未经许可或批准类行为)与现实危险状态进行实体法维度的限制,另一方面需要创设既独立于当前附…查看全部>>
宋振武;刘洋
烟台大学法学院,山东烟台264005烟台大学法学院,山东烟台264005
政治法律
实质刑法观危险作业罪协同治理微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 (2)
P.87-94,8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课题“刑事一体化视野下危险作业罪司法适用的规范化研究”资助(编号:SJ202334)烟台大学研究生科技创新基金重点项目“流量劫持行为刑民责任界分机制研究”资助(编号:KGIFYTU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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