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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南方”概念的规范价值及其限度分析OA北大核心CHSSCDCSSCI

中文摘要

相比于作为实体的发展中国家群体性兴起,“全球南方”这一术语本身的兴起是新近出现的经验现象。“全球南方”是一个带有规范价值的术语,但其规范意义常被忽视,而“全球南方”兴起的限度,也在于其规范价值所呈现的愿景与现实的张力。“全球南方”的自主性价值体现在,“全球南方”突出了全球化时代发展中国家对依附状态的反抗,追求独立自主的愿景;其限度在于,“全球南方”中的多数中小国家在国际体系中无法实现完全的“自助”,发展上受依附式发展的限制,安全上受全球联盟体系的约束。“全球南方”的变革性价值体现在,“全球南方”不局限于行为体之间的关系,而是要求变革西方主导下的等级制世界秩序;其限度在于,一些全球南方国家的行为与反对等级制的愿景相违背,在全球层面进行零和性质的地位追求,在地区层面试图建立地区等级制。“全球南方”的集体性价值体现在,“全球南方”以反帝反殖民的共同命运为基础,在成员之间构建集体身份、实现集体行动;其限度在于,“全球南方”与群体外“北方”的趋同和群体内的分异。明晰“全球南方”这一术语的规范价值及其限度,在学理上可以更好地区分“全球南方”与相似概念并从规范的视角看待其兴起的价值及其限制;在现实上有助于我国应对美西方将中国排除出“全球南方”的图谋,更好地团结广大全球南方国家,推动全球正义的实现和国际秩序进一步平等化。

李嘉伟;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北京100872

政治法律

全球南方发展中国家国际等级制规范价值

《国际论坛》 2024 (003)

P.119-137,159,160 / 21

10.13549/j.cnki.cn11-3959/d.2024.03.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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