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碳”背景下中国海上石油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体系化构建OA北大核心CSSCICSTPCD
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已成为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的重要目标,同时对生态环境法治建设中法律目标确定与法律制度建设提出了新要求。海洋作为地球系统中最大的碳库,在提升生态系统碳汇能力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随着海上石油开发利用活动的日益增加,海上勘探、开采、运输及相关作业性活动造成的污染事件频发,推进海洋生态环境污染治理的法治化已成为全球生态环境保护的必然选择。海上石油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具备一般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特征与表现形式,但因其法律关系主体的复杂性、规范内容的不确定性、制度适用的局限性而具有自身的特殊性。海洋环境污染的治理具有天然的国际性,而多极化的时代背景使得全球海洋污染治理更具挑战性。各国的海上石油污染治理体系虽然不同,但通过比较研究发现,其法律制度的构建多依托并服务于国家战略,强调价值理念的引导作用,以及在明确法律责任的基础上侧重构建跨界治理法律实施体系。中国海上石油污染防治的法治建设因法律规范水平与海洋治理需求之间存在明显张力,目前面临着技术性、衔接性、功能性等多重困境。这就亟须理顺多要素法律规范层级制度构建的生成思路,从内容框定、制度衔接、救济保障三个层面系统构建中国海上石油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体系,包括推进国家责任基础上硬法与软法统筹的法律体系建设,建立跨界合作视域下的海上石油污染风险防范与监管制度,构建以整体性治理为导向的法律救济制度,以期实现对全球海洋污染治理格局变化的积极回应与全球海洋污染治理共识的有效聚合。
王学栋;王梦科;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文法学院,山东青岛266580
政治法律
“双碳”海上石油污染防治体系化法律制度比较视角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24 (004)
P.117-125 / 9
教育部首批新文科研究与改革实践项目“新文科背景下本研贯通的能源法治人才培养的研究与实践”(批准号:2021140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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